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和《侵权行为法》第35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你所说的情况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你和包工头之间的承揽关系,包工头和油漆工之间的劳务关系,你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你对装修过程是否存在指示或选任方面的过失,比如有没有审查包工头的装修房屋的资质,如果存在过失,你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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